谢谢大家给我提供关于不锈钢板材厂怎么管理/a的问题。我不同的角度回答每个问题,并提供一些相关资源和参考资料,以便大家进一步学习和了解。
文章目录列表:
1.不锈钢钢板厂家不锈钢钢板厂家
不锈钢钢板厂家:
1、鑫多喜不锈钢板材厂
鑫多喜不锈钢板材厂以以及连续多次进入不锈钢板材厂家榜中,主要以生产成本的优势承接大量不锈钢工程订单,在通过产量的规模化推进形成产品生产的标准化,促使生产效率提升和单位生产成本的降低,从而获得工程报价上的比较优势。同时由于生产成本的降低,厂家将获得的利润空间的一部分让利给工人师傅,在、培训、再培训方面投入的比较多。
2、鑫亿达不锈钢板材厂
鑫亿达不锈钢板材厂其本身就拥有多年行业历史,其创始人在行业内具有很高的行业内从业年限。带领了一支能够快速响应市场需求的不锈钢团队,从对接各地方不锈钢门厂还有各省市的地标性大型工程项目,都能做到快速高效应对。CAD设计出图、工程项目报价、产品样板打样、上门现场量尺等,各个环节都顺利打通,使得该厂家承接的工程项目数量实现了成倍增长。
3、菲尔梅勒不锈钢板材厂
菲尔梅勒不锈钢板材厂则是较为专注产品研发,总结和改进的迭代速度是有目共睹。经常性的自我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解决不锈钢板材起泡、不锈钢板材掉色、不锈钢板材表面纹理开裂等方面建立起了自己的解决方案。
4、佛山宏旺不锈钢
宏旺拥有技术人员2000余人,装备有国内先进的四尺和五尺五连轧、三机架和四机架连轧连退酸洗联合机组、850六连轧机组、二十辊冷轧等生产设备,以以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整卷磨砂、8K、黑钛、无指纹、PVD镀膜等精加工设备。核心产品为200系、300系、400系冷轧不锈钢卷板以以及整卷、平板彩钢精加工产品,经常使用于餐饮厨具、家用电器、汽车配件、建筑装潢等领域。
5、佛山开源宏不锈钢
佛山开源宏不锈钢是一家集卷板,平板,加工,销售为一体的大型不锈钢企业,主营钢种:304、201,包括蚀刻板、压花板、镀铜板、黑钛、拉丝、彩色板等深加工产品,大量现货库存。
316不锈钢板生产厂家大全
不锈钢是钢铁产品中品质较好的一类金属制品,不锈钢具有不不容易生锈,耐酸碱的特性,也而得名。不锈钢大量应用在建筑行业中,不锈钢与普通钢相比,更加的经久耐用,不易因外界环境条件的影响而变质。不锈钢的应用广泛,像人们日常用的保温杯、厨房用品、各类五金产品等。下面,小编就为大家简单的一下不锈钢的产地信息,以以及相关的厂家推荐。
一、不锈钢的产地
不锈钢最早开始生产和使用是在一战时期,由英国科学家发明制造的钢。在我国,不锈钢的产地是江苏,江苏兴化戴南是我国非常著名的不锈钢产地。还有产自山西太原的太钢,产自上海宝钢集团的宝钢等多个产品。
二、厂家推荐
厂家一:佛山市顺德区远祥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远祥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早在1998年就已经成立了,是比较大型的生产、经营不锈钢产品的公司。在公司多年的生产经营经验下,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生产工艺,技术先进,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质量体系,产品质量有保障。
主营产品:公司主要经营不锈钢钢管、不锈钢圆管、不锈钢板材等系列不锈钢产品。
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北滘莘村西工业区
厂家二:无锡市高俊不锈钢有限公司
无锡市高俊不锈钢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不锈钢产品的优质厂家,公司拥有完善的生产流程,专业的研发团队,其产品在国内多个城市均有销售,销售遍布全国各地,不但其产品质量好,售后服务也一直是公司服务顾客的标杆,始终能够做到让客户满意的服务。
主营产品:公司主要经营201不锈钢、304不锈钢、430不锈钢、不锈钢板等各类不锈钢产品。
公司地址:无锡市江海东路865-867号
不锈钢虽然在我国起步的较晚,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高科技领域的不断提升,对不锈钢产品的需求量不断增大,我国的不锈钢产品也越来越多,主要产地的不锈钢产品也供不应求。,就是小编为大家的不锈钢的产地信息以及相关厂家推荐,不锈钢厂家均有着多年经营钢铁类产品的经验,其产品质量过硬,,是消费者放心的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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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学中(P/A,10%,5); (P/A,10%,1)=0.9091 ;(P/F,10%,1)什么意思?
现在几乎任何建筑都会用到不锈钢来装修或是作装饰,因为不锈钢管比其他金属材料更具耐磨性、耐压性,重量又轻,而且不锈钢管做出来的建筑美观大方,所以装修工程比较愿意选用不锈钢管。而316L不锈钢管就是其中较受欢迎的钢管之一,下面就让一起来了解一下316L不锈钢管的生产厂家的相关信息。?
镇江益宏不锈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镇江益宏不锈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是浙江不锈钢管的龙头企业,专业生产多国标准不锈钢无缝管,经验丰富,可以按照客户的需求定做各种材质非标准的不锈钢
材质品种:316L、304、304L、321、321H、310S(2520)、347H、S318(2205)、904L不锈钢无缝管、不锈钢换热管、大口径不锈钢管、不锈钢厚壁管、310S耐高温管、不锈钢精密管等。
公司地址:浙江省松阳县江南工业区江南路10号
太钢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太钢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销售不锈钢的性企业,自公司成立以来,至今,产品已行销全国各地,为了满足市场的需求,该公司不断引进高效率的生产设备,并提高员工素质,不断追求先进,期望能够以质的产品、最合理的价格、最完善的服务来回报广大客户的支持,而且该公司始终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质量为企业命脉,以诚信为治企之本,坚持认真严谨的原则稳步进取,不断发展壮大,在业界确立了多种服务体系,并形成了覆盖华北、华南、乃至全国的销售.以良好的信誉、优质的产品、雄厚的实力、低廉的价格享誉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产品深得用户依赖。
材质品种:316L、304、201等
公司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北辰大厦4号楼15层
浙江华田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浙江华田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是一家集不锈钢加工、销售以及技术开发于一体的大型不锈钢专业制造商,拥有先进的生产和检验设备,在加上严格的科学化管理,产品质量有保障,该公司始终秉承“高质量、重服务、为全球工业装备提供安全可靠的不锈钢管材料”为宗旨,在业界获得好口碑。
材质品种:316L、304、310S等
公司地址:浙江松阳江南工业园江南路1号
市面上的不锈钢管品牌众多,价格也相差悬殊,但一般情况下不锈钢管的定价都是看材质的,可以需要挑选适合的价位和品牌。就是关于不锈钢管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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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http://202.197.71.93/
1、(P/A,10%,5)表示的是年金现值系数,意思是以每年的年金A,以10%的折现率折现,5年期的折现值。
2、(P/A,10%,1)=0.9091,表示的同样是年金现值系数,这里就是1块钱的年金,以10%的折现率,1年期折现是0.9090元。因为货币有时间价值,也说的就是一年后的1元钱,换算到现在是0.9091元。
3、(P/F,10%,1)就复利现值系数,表示1年后的1元钱,按10%的折现率换算到现在值多少钱。财务管理学中的年金现值公式,其中的P表示present value(现值) 。其中的A表示?anuity(年金) 。
扩展资料:
年金是每隔相等时间间隔收到或支付相同金额的款项,如每年年末收到养老金10000元,即为年金。年金现值是指按照的市场利率把发生期收到的各期年金利息折成现值之汇总。
年金现值系数公式为PVA/A?[1]?=1/i-1/[i (1+i)^n]。其中i表示报酬率,n表示期数,PVA表示现值,A表示年金。
你在银行里面每年年末存入1200元,连续5年,年利率是10%的话,你这5年所存入资金的现值=1200*(1+10%)+1200*(1+10%)+1200*(1+10%)+1200*(1+10%)+1200*(1+10%)=7326.12。
1200元就是年金,4548.96就是年金现值,1/10%-1/10%*1.1-5=3.7908就是年金现值系数。不同的报酬率、不同的期数下,年金现值系数是不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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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总 则
条 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第三条 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的方针。
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利用,推广先进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技术。
国家支持开展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县级应当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县级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宣传教育,使公众了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关情况和科学知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放射性污染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在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给予奖励。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安全要求、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第十条 国家建立放射性污染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对放射性污染实施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涉以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必须采取安全与防护措施,预防发生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各类事故,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放射性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效的防护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以以及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第十七条 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不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不得出厂和销售。
使用伴生放射性矿渣和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做建筑和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
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核设施选址,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核设施选址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在进行核设施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装料、退役等审批手续。
核设施营运单位领取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相应的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
第二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 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二条 进口核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没有相应的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采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
第二十三条 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外围地区应当划定规划限制区。规划限制区的划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四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以以及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并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实施监督性监测,并需要对其他核设施的流出物实施监测。监督性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由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五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并接受公安部门的监督指导。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核设施的规模和性质制定核事故场内应急计划,做好应急准备。
出现核事故应急状态时,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控制事故,并向核设施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核事故应急制度。
核设施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的组织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核事故应急工作。
和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国务院、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在核事故应急中实施有效的支援。
第二十七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制定核设施退役计划。
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的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设施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章 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国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三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第三十二条 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包装、贮存。
生产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回收和利用废旧放射源;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放射源的单位或者送交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
第三十三条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当地应当以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五条 与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 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铀(钍)矿的流出物和周围的环境实施监测,并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三十七条 对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尾矿,应当建造尾矿库进行贮存、处置;建造的尾矿库应当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制定铀(钍)矿退役计划。铀矿退役费用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三十九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合理挑选和利用原材料,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
第四十条 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第四十一条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
第四十二条 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要求,对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或者贮存。
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液,必须采用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放方式。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
第四十三条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区域实行近地表处置。
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实行集中的深地质处置。
α放射性固体废物依照前款规定处置。
禁止在内河水域和海洋上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核设施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地质条件和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的需要,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编制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有关地方应当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提供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的建设用地,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置。
第四十五条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六条 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未经许可或者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活动。
禁止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
第四十七条 禁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中华境内或者经中华境内转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二十万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二十万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或者批准,核设施营运单位擅自进行核设施的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五十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十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
(二)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
(四)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
(五)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二十万元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十万元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十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第五十六条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十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
(二)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 向中华境内输入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或者经中华境内转移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并处五十万元一百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军用设施、装备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由国务院和军队的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和国务院、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物质造成的职业病的防治,依照《中华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二)核设施,是指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三)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四)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五)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六)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七)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八)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好了,今天关于“不锈钢板材厂怎么管理/a”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对“不锈钢板材厂怎么管理/a”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